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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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