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1〕25号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产品创新,我会制订了《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