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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已失效)

  

 

保监厅发〔2005〕8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以“共保”的名义把超出自身承保能力或承保权限的部分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流程分给本公司系统内或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此规避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的严格控制。这种假共保行为造成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公司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防范和化解财产保险公司因假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维护再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共保业务开展一次自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对2004年以及2005年上半年承保的业务。

  二、自查要求

  (一)摸清假共保业务涉及的险种、保费规模、赔款(已决、未决)等情况,特别是同一项目在本公司系统内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假共保形成的累积风险情况。

  (二)各公司应认真分析假共保行为存在的原因,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邵绛霞

  联系电话:010-66286216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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