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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保证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信息统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目前我国车辆所有人的实际情况,凡承保私人购买的车辆,必须填列随人因素(按车主或主驾驶人填列),承保其它类型车辆的,凡有主驾驶人员的,应填列主驾驶人员的随人因素。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保监会统一要求存储标准信息。标准信息的存储位置和存储方式见《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说明》(附件一)。

  三、各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做好保险证标准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一)季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结束后,认真填列《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附件二),并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数据盘(数据盘格式另行下发)以及分析情况(书面)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

  (二)年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业务结束后,应按规定填报季报,并根据标准信息形成“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库”,统计库的横向结构为《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附件二)的横表头(其中:车损险、三者险、各附加险均单独形成一列);统计库的纵向结构分别为:车辆类型、经营性质、使用时间、制造时间、行驶区域范围、是否固定停放、是否单人驾驶、性别(在单人驾驶项下列示,下同)、婚姻状况、领驾驶证时间、职业类别、婚姻状况、个人嗜好、违章记录等(统计库结构盘另行下发),统计库以EXCEL方式存储。各公司应结合统计库的统计数据,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数据盘以及经营情况分析在次年2月15日前,分别报送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说明

              2、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

   

                         二OOO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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