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116号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异地承保机动车辆等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黔保监发〔2005〕6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第3号主席令)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放宽至“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按此规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文件中“保险标的所在地”也相应放宽至“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设立营销服务部等营业机构的方式承保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范围内的业务,不属于“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情形。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