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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0]263号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TMFSHA[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五所列五个主要险种,除雇主责任险外,其他四个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已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分别于1995年、1996年和2000年颁布。在保监会统一制订雇主责任险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前,你公司可继续使用原有的条款费率。

  对于保险监管机关颁布的、在你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你公司不需要个别申请,即可使用。

  二、《办法》生效后,你公司对主要险种新签保单的业务应使用保险监管机关制订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其他业务可继续使用你公司已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三、主要险种的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非基本条款。主险条款与附加险条款既可以成为基本条款,也可以成为非基本条款,这属于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批单条款是指对某一标的针对主险或附加险条款的某一具体事项做出变更的条款。

  四、保险协议是指针对某一特定标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而成的没有格式条款的一种保险合同。

  五、主要险种目录中“企业财产保险”的基本条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条款》、《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等四个条款,其条款为非基本条款。

  六、对于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无论是你公司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可指定为法律责任人。但其从业经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从业经验。

  此复

  

                        二OOO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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