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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末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已失效)

  

保监发〔2005〕11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做好2005会计年度末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务必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对2005会计年度末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评估。

  二、准备金评估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进行,并分别报告再保前和再保后准备金评估结果。

  三、准备金评估应当按照规定的准备金种类进行。

  四、各公司应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五、测试所用赔款、费用和投资收入等假设必须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假设应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各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评估报告应包含准备金评估过程的说明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

  七、各公司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准备金报表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纸质文本至少两份,电子文本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cxbjsc@yahoo.com.cn)。业务准备金报表格式不得修改。

  八、2004年12月15日后开业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准备金评估报告中的结果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2004年12月15日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为准备金评估依据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中国保监会将适时根据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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