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1〕140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防范利差损风险,经研究,现就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采用年单利设计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产品的年单利以年复利2.5%为基数进行换算。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销售的预定利率高于前款规定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应在
三、已就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备案申请的公司,凡申报的产品预定利率高于本通知规定预定利率的,由原开发单位对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请各有关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开发和转型工作。
二OO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