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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2〕6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样本备案

  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打印版样本;

  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印刷版样本;

  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

  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它内容。

  (二)编号备案

  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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