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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2〕8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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