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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2〕9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来,部分保险公司在筹建新分支机构时,涉及到原备案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报备需扩展开办区域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申请函;

  (二)《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备案表》(见附件)一

  式三份;

  (三)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文本一份;

  二、申报单位收到受理过的备案表,并向条款扩展开办区域

  的保监办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扩展区域使用该条款和费率。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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