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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4〕11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适应民事赔偿法律环境的变化,深化车险费率改革,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的状况,经过科学、合理测算后对三者险费率作出调整,报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情况需调整三者险基准费率的,应在取得其总公司的书面批准后,报所在地保监局审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充分利用费率调整的经济手段,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高保额三者险投保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

  三、保监局在审批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三者险基准费率时,应充分考虑费率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审批权限不受“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保监发[2004]6号)的有关规定限制。

  四、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所辖地区三者险费率的变动情况,及时将三者险费率调整的审批情况和市场动态向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报告。

  《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号)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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