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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法规〔2005〕274号

新疆保监局:

  你公司《关于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保险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保监发〔2005〕第19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鉴于营销服务部属于营销服务机构,与支公司等其他营业性机构,在职能、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等方面不同。因此,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不得直接改建为支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

  二、保险公司拟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筹建和开业申请。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拟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查许可;符合拟设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且在经营场所、计算机设备、从业人员等方面已有基础的,保监局应当提高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

  三、拟设分支机构经许可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原营销服务部应当撤销,有关撤销申请的许可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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