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对保险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相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18号

南昌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保险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责令予以撤换是针对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了违规行为,使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而作出的,在被撤换后其不得重新担任该机构负责人。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机构任职。

  已调离后发现其任内曾有违规行为,不能撤换现职,但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罚款或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式追加处罚。

  二、对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可以按《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已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新任职务不属高级管理人员审查范围的,可以调至上级机构任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