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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2〕25号

各保监办:

  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应严格按照《办法》审批保险公司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

  二、各保监办要责成各保险公司对《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寿险营销部、营销员管理处等保险营销服务网点进行清理。对确实需要保留的,按照《办法》审批,清理工作应于2002年9月1日前完成。

  三、按属地原则,各级保险公司设立营销服务部,均由当地保监办审批。各保监办在严格执行《办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审批程序。

  四、各保监办应于3月底以前到我会政策法规部办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领取手续。《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流水号码相同的正、副本为一套,许可证必须成套使用。各保监办应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作为重要单证加强管理,在发放时逐项填写《许可证发放清单》,作废的许可证必须严格保管,经我会同意后统一销毁。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销服务部申报表、许可证发放清单

      

  二OO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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