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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中若干问题的函(已废止)

  

保监办函〔2003〕93号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有关事项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第70号)收悉。现就所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

  目前我会正在进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在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颁布之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仅限于地域名称,分支机构的形式暂不变更。

  二、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各保监办申请开业时,应提交总公司授权书,保监办对其批文中明确“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应向保监办报告,并提交总公司新的授权书。

  (三)保监办应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加强监管。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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