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办函〔2003〕93号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有关事项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第70号)收悉。现就所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
目前我会正在进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在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颁布之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仅限于地域名称,分支机构的形式暂不变更。
二、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各保监办申请开业时,应提交总公司授权书,保监办对其批文中明确“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应向保监办报告,并提交总公司新的授权书。
(三)保监办应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变更加强监管。
二OO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