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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75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各地非法集资现象有抬头之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对策。为防范保险业出现类似情况,避免形成行业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防范保险业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现象。各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积极防止此类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对开展新业务是否属非法集资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请示;对分支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三、各保监局要充分结合当地保险市场监管工作,密切关注辖区内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保监会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由法规部统一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发现利用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要及时向法规部报告。

  联系电话:66011873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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