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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交易”范围界定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173号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范围界定的请示》(三星保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母、子公司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需要事先报批,应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判定。鉴此,你公司申请所列各项交易中如有涉及对你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行为,应事先报请我会批准。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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