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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223号 

上海保监局:

  你局《关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保监发〔2005〕8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所针对的是所有在境内推销境外保单的行为,包括:在境内开产品说明会或推介会,境外保险机构派人到境内推销保单,安排或组织境内居民到境外办理投保手续等。

  二、境内三资企业以外籍员工为被保险人主动、自愿购买境外保险公司保险和境内外籍人士主动、自愿购买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不违反法律,不应列入打击范围。

  三、境内个人或企业,为地下保单提供中介或其他服务的行为,应当列入打击范围,但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为非地下保单提供中介或其他服务的行为,性质上应属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故若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此类业务,则应定性为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进行处理。

  四、关于境内个人或企业为境外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是否应列入打击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第三方管理服务”外延覆盖较广,此类行为不宜进行统一定性,而应视具体情形分别界定。鉴于在境内建立并管理定点医院网络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保险或保险中介业务特征,故不宜将其定性为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进行处理。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会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保监局依法对个别境外保险公司非法销售地下保单的行为进行了处罚。鉴于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情况差异较大,请你局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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