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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7号

信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规章有关条文解释的函》(穗信诚〔总字第05-0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已设有分公司的,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定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其他分支机构,在已设分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市,可以直接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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