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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保监财会〔2005〕28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66号)转发给你们,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单位、承办单位和考试费执收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取考试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各项考试收费及时、足额上划汇缴专户。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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