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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擅自撤销分支机构处理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5〕207号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关闭营销服务部处理的请示》(黔保监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保险公司擅自撤销分支机构的行为,我会已根据《保险法》第82条的授权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条作了明确规定。请你局根据《保险法》第82、144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3、99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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