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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2〕106号

宁波海事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湖市支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调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险条款是否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影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保监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保险监管职能。经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于1998年4月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但由于你院来函所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稿)不完整,我会无法与该公司备案之条款进行核对。

  此复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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