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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等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128号

石家庄保监办:

  你办《关于行政处罚文书无法送达问题的请示》(保监冀发[2003]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条,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不同的送达方式均作了规定。

  你办在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送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5号)中对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程序,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执行回转,以及执行监督均作了规定。你办可根据《规定》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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