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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2〕83号

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寿险营销员代签“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京发[2002]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为“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该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名,在没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问题,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三、对于已经发生的在《委托银行代扣保费合同书》上代签字的问题,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进行补签确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你办应责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寿险营销员的代签名现象。如该公司不能有效禁止这一行为,你办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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