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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保险市场多头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29号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拟请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制止浙江省保险市场多头执法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积极寻求当地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与工商部门的争议。在目前双方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含义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通过省政府协调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对所附请示件,我们建议强调:

  (一)国务院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包括了保险主体、保险市场、保险经营等各个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疑是经营监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工商部门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完全失去了国务院要求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意义。

  (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是明确的。《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要求,第九条概括确认了保监会对行业的监管主体地位,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明确列举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保险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由专门监管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更能体现执法行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请示中应充分反映目前多头执法对保险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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