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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5号

兰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各地一般都设立有数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因此,保险业务并不具有如某些公用企业不可替代的独占经营地位,不应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二、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并非“指定购买经营者的商品”。

      

  二OO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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