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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索赔时效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8号

南昌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部分涉外财产保险条款索赔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赣字[2002]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海上保险合同,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二、关于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三、关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和重新备案,应按照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此复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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