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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6〕306号   

河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变更专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的请示》(冀保监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的规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已取消筹建阶段,由出资人直接申请设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鉴于此,应将出资人作为设立批复文件的主送人。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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