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06〕1363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国寿人险办发〔2006〕3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的施行,
二、对已经承保的、附加在长期保险上的短期附加健康险产品,续保业务不视为新的销售行为,可以继续使用原条款续保。你公司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客户自主选择,切实保护客户利益。
三、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包括定额给付型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你公司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反馈意见。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