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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00号   

四川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性质的请示》(川保监发〔2007〕1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保险机构时,其资本性质应按外资对待,其在再投资保险机构中的股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累计计算。根据上述原则,如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拟定增资计划实施增资后,其中的外资股比经累计计算将超过25%,而目前我国尚不允许设立外资股比超过25%的保险代理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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