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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号   

安徽保监局:

  你局《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保监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会不宜介入,该纠纷原则上也不影响我会相关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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