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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2〕62号

广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广州救援在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案处理的请示》(粤保监发〔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保险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根据上述表述,原则上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未仅限定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二、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是否认定,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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