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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429号

  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请示》(日财中发〔201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的规定,统括保单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同一集团下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不能采用统括保单的形式进行承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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