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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477号

广东保监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粤保监办发〔2010〕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通知》施行前已经任命且在任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决定继续任用的,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最迟应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通知》规定的条件更换负责人。

  保险公司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用事宜,确保平稳过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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