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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损失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1〕331号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咨询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哪些险种的函》(乐爱金(20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中明确不能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的险种,不属于《关于大型商业风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354号)中所指的财产损失保险的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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